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典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霖
代 理 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陳品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