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郭奕谷
郭秀松
郭吳美雲
郭韋谷
郭彥谷
共 同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黃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