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葉冠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穎律師
羅聖鈞律師
林芷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豐帝五金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