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鈞澤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聲 請 人 鄭俊明
鄭雅云
鄭雅心
鄭皓澤
鄭鈞澤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