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優亞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