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德昇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