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劍虹
被 告 吉慶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慶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