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被 上 訴人 鄭雅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