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06號
原 告 王琇緞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請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7月18日所召開之115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之全部決議(包含解除現任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