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綠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翔鈴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8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