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徐楓
被上訴人 黃博鴻即五木空間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均廢棄,惟上開判決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6萬6,667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此觀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明,顯見上訴人並非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其勝訴部分,無聲明不服之上訴利益可言,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56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003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