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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PO-S TECH CO., LTD


法定代理人  Cho Hee Sung

訴訟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被      告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7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9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三調解室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