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PO-S TECH CO., LTD
法定代理人 Cho Hee Sung
訴訟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被 告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7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9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三調解室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