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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馮茂議  


被      告  同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8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