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詹玫芳
被 告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蔡信雄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