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丁憬瑤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5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