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忠涵
相 對 人 謝志忠(即俞秀琴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謝志強(即俞秀琴之繼承人)
謝青樺(即俞秀琴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之0
王吉臨
王黃美珠
王奎元
王紫瑩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王嘉秀
陳玉燕
王梅芬
王千釗
王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忠(即俞秀琴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