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女,民國一○六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現年8歲,由其生母即法定代理人B監護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A二哥因去年底遭法定代理人B持玻璃碎片劃傷並常於睡夢中被法定代理人B叫醒辱罵,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訪視後,據受安置人A二哥指稱法定代理人B長期吸食K他命,並會在受安置人A面前使用,且受安置人A吵鬧時就會餵其喝藥水、換衣服等,為維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4年3月17日20時06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經評估法定代理人B於處遇期間消極配合處遇計畫,亦無合適親屬資源,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63號裁定等件為證,自堪認定。次查,受安置人A,現年8歲,安置期間透過穩定陪伴與照顧,同時提供有規範與結構的生活指導訓練,觀察其尚有動機完成學習與練習自我照顧,然依照顧者觀察受安置人A認知能力無法跟上學程,學習態度消極,過程中有注意力易分散,情緒調節上的困難,為了解其身心發展狀況與評估後續處遇,114年安排身心科門診,根據115年1月心理衡鑑報告指出受安置人A的聽覺注意力表現弱於同齡者,有高度可能性為注意力缺失過動缺損,面對人際衝突時因應策略不足,缺乏修復與解決能力,容易陷入失控或被動,且情緒強度大,難以調節;於114年8月7日起安排心理諮商協助建立安全感與情緒調節等評估與輔導,目前已進行21次,受安置人A漸能發展出適當的應對模式,但仍明顯落後適齡表現,因此在生活中仍需要大量的引導和協助,提升孩子的情緒調節能力,增進在不同情境規範下之行為穩定度與人際適應能力。法定代理人B為主要照顧者,曾有不當管教通報事件,訪談觀察法定代理人B教養態度放任,多將子女的行為視為管教目的,較難覺察與管理情緒狀態,教養過程中缺乏理解、示範與陪伴。法定代理人B認為過往管教與照顧疏忽與使用毒品無關,故無意願接受戒癮治療,但目前尚可討論受安置人A教養議題與生活規劃,對於未來照顧計畫傾向維持現狀,改變動機薄弱。親子會面部分,中心安排自114年7月進行親子會面,目前已進行8次,觀察法定代理人B仍無法準時出席;會面過程中法定代理人B關心受安置人A生活狀況,偶有不適切的建議與引導,受安置人A也嘗試練習表達想法與建立自我邊界,觀察受安置人A在會面過程漸能展現出主體性,從情感融合走向獨立個體,考量受安置人A仍有親情維繫需求,將評估法定代理人B身心狀況,請法定代理人B配合親子會面。考量法定代理人B有必要接受相關親職課程與輔導,且案家無適當之替代照顧者,現階段受安置人A仍不適宜返回原生家庭等情,有上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並維護其權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