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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之行政區域。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安置受安置人A、B、C(姓名年籍詳對照表)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記載受安置人居住地為「新北市政府委託安置處所」,未見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
二、是為符合家事事件法上開管轄規定,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限,就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陳報。倘受安置人A、B、C之安置地有保密必要,亦應陳報所在行政區,俾利本院存查及程序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