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A 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年籍住所詳卷
C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夜間值班接連兩次通報,因法定代理人衝突,受安置人A之母傳訊息予其父揚言要對受安置人A不利再同歸於盡,並表示20小時未讓受安置人A進食,刻意讓受安置人A蓋厚棉被表達要悶死受安置人A,考量案母身心狀況不穩定,恐危急受安置人A身心發展,評估案母非適切照顧之人,且案父保護功能不彰,又親屬照顧意願及功能尚待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A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4年11月16日上午1時30分許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考量受安置人A現未穩定,而案家無法提供適切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司法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0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自堪認定。
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
⒈案主身心狀況與安置情形
⑴案主為早產兒,依據矯正年齡為1歲,目前身高75公分,體重9.8公斤,為生長曲線第15至50百分位,顯示同齡100名嬰幼兒內,案主生長情形至少領先15名嬰幼兒,最多領50位嬰兒。
⑵案主現照顧情形以1日3餐飯食佐以蛋菜肉等不同營養素為主,大配1日3次配方奶為輔,每次奶量約90至180毫升,進食食慾尚佳,除身體不適外,每餐飯量至少可有1碗。
⑶案主平時活動力良好,整體健康情形穩定,惟每2週回診1次台大醫院後觀察案主易出現感冒或腸胃道症狀,社工員多次向案父母反應若案主身體健康狀況無虞,應考慮停止回診避免案主身體不適或影響健康。案父母則認為過往亦會攜案主定期回診台大醫院,持續質疑係安置機構對案主照顧不周致案主有感冒或腸胃道症狀,並認為社工員推諉責任。
⒉親子探視情形
⑴親子探視搭配每2週陪同案主至台大醫院回診進行身心健康檢查一同進行,等候看診時間觀察多數時間由案父擁抱、逗弄案主,案母平時雖經常性向社工員表示思念案主,希望案主可盡快返家,惟探視時鮮少可觀察案母與案主之互動狀況。
⑵案母多次向社工員表示過往在家中案主多由案母主責照顧,案父鮮少參與或協助,不詳案父為何要蓄意於社工面前偽裝與案主親近。
⑶115年1月28日回診台大醫院時,案主僅此次因有感冒症狀而於親子探視時睡著,事後案父母向社工員質疑為何案主每次親子探視暨回診時皆在睡覺,質疑社工員或安置機構餵食案主安眠藥。
⒊案父母對案子安置及處遇之態度
⑴案母幾乎每日來電社工員數通電話,每通電話持續至少20分鐘,反覆多次詢問案主安置期程、案主可返家之目標、案主照顧細節、替代安置之照顧方案,表達思念案主,因案主接受安置而憂鬱,訴說與案父之爭吵、質疑安置機構對案主照護不周...等各式議題。
⑵案主接受安置迄今,案父鮮少主動與社工員聯繫關心案主 狀況,社工員與案父聯繫時,案父會表示案主相關事宜請社工員告知案母即可,後續案父又向社工表示未收到函文等安置相關通知,請社工員若有聯繫案母告知案主相關資訊,亦需同時告知案父,然社工員去電案父未果後案父亦不會主動回電,態度反覆。
⒋案家相關資訊
⑴案父現年35歲,擔任房屋仲介,據案父母表示因房市不景氣,案父現每月工作收入3至4萬不等。案父母自113年12月起至114年12月,一年期間共有21筆成人保護通報記錄,且於案主接受安置後仍有通報事件,案父母互為被害人及相對人,雙方多因生活相處、案主照顧、是否與親屬同住等議題衍生口角衝突或肢體暴力,會互相吼罵、丟擲物品,且案母曾揚言攜案主去死。
⑵案母現年36歲,無業,過往案母表示為全職照顧案主故未就業。據過往聯繫資料顯示,案母疑似產後憂鬱症,現僅能確定案母有至台大醫院精神科就醫,然不詳案母相關病症診斷。據案父母表示,案母目前有穩定回診及服藥,惟經社工員與案母相處應對,觀察案母仍經常性嚴重情緒起伏、不理智、難溝通。案母曾因致電社工員未果,逕直至社工員辦公處所要求社工員出面與其談話、大聲咆哮吼叫、對其他社工同仁辱罵髒話,懷疑社工員安置兒少可有抽成等。
⑶案家經濟及親屬資源
本中心已於114年12月4日邀請案父母親屬召開親屬會議,以確認案家親屬照顧意願,當日僅案外祖父母出席,皆表示難以承擔案主照顧責任。另社工員與按祖父母聯繫,兩人皆表希望案母離異之後方有意願協助照顧案主。
⒌未來處遇計畫
⑴穩定案主安置生活
⑵協助案主連結相關資源
⑶提供案父母親職教育課程
考量案父母親職能力有待提升,將持續安排案父母接受心理諮詢及親職教育課程以提升案父母親職能力。
⑷安排親子探視
視案父母申請安排探親,擬安排每月至少一次親子會面,以利維繫親情。
⑸續予評估案家親屬系統並協助案家規劃長期照顧計畫持續與案父母及其親屬討論後續照顧及未來長期照顧計畫,了解案父母及其親屬對案主之照顧意願,觀察案父母對於案主返家處遇之配合度,評估案主是否繼續接受安置,並持續尋找及評估親屬資源及替代照顧之可能性。
㈢本院斟酌上情,並詢問子女後,觀察受安置人之狀況正常良好(見限閱卷),並無明顯受虐待、忽視等不良照顧之跡象,斟酌案父母因夫妻感情衝突而將受安置人置於危險當中,未能認知對受安置人之影響,且將受安置人當作爭權之籌碼,且案家屬無適當之親屬可予以適當協助及提供替代照顧資源,基於受安置人A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