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廖晋舜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蕭玉琴
即 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