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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張正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煒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