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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侯沁潔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8,00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1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