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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佩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19229-9
1
300

002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20943-9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