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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聯利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唯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日期間末日115年1月31日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世益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2,600元
 BRP007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