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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謝春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星期五)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75189-9
1
892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