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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升農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代  理  人  蔡文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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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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