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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慶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X074244-2
1
22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04580-1
1
35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48131-0
1
25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194260-7
1
22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42995-9
1
18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291399-3
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