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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建滿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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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建滿金屬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3年10月30日
10,200元
FA2110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