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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松和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慧  
代  理  人  彭舒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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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極順企業有限公司 邱雲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114年8月31日
222,779元
MK003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