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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許明德  

代  理  人  黃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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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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