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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許萬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66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55958 3
1
1,000

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5825 6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