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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偉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文  
代  理  人  黃麗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文仁
臺灣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12月10日
10,997元
AR678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