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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偉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文  
代  理  人  黃麗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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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毓芸
彰化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
114年12月10日
86,494元
QN2624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