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徐富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85476-8
1000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