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吉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