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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吉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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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吉㠙企業有限公司 莊淑燕
彰化商業銀行副都心分行
114年10月16日
36,781元
RN005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