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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優亞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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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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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優亞印刷有限公司
王錦燦
永豐銀行
中和分行
114年9月23日
24,573元
3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