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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孫園林  
訴訟代理人  孫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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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度除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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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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