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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蔡宗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740-6
400

00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3052-5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