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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馮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906-5
1
500

00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2854-9
1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