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李鐘麟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