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周大鈞、郝玉珍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8月28日
未記載
參佰陸拾萬元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