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代 理 人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