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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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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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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李秀玲
中和地區農會中正辦事處
114年5月31日
34,000元
BT215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