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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聯興國際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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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除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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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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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興國際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北蘆洲分行
114年12月31日
30,255元
005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