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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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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鍾玲
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
114年12月5日
215,000元
RA604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