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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林麗美  
代  理  人  鍾和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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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除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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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政志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李明鎮
第一銀行樹林分行
115年1月16日
1,000,000元
RA1533077

002
政志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李明鎮
第一銀行樹林分行
115年1月29日
1,000,000元
RA153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