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三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