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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三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光復分行
114年11月4日
9,000元
PN465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