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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劉博文即劉慶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1075-0

422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4868-1

6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98783-6

127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35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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