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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1391~1400、
110-ND-0010382
11
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