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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軾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強生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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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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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9月12日
233,000元
AZ5341840